附件2:
2016年度部门决算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和预算单位构成。
二、 人员构成情况。
三、 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和预算单位构成。
2007年7月12日,克拉玛依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克机改办[2007]94号文件《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该通知根据新克党委字[2007]6号文件精神,设置白碱滩区民政局,主管全区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区建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二)主要职能
1.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白碱滩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开展。
2.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军地工作的协调;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
3.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以及伤残评定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烈士事迹核实、上报及褒扬工作,负责零散烈士墓及烈士纪念物保护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4.负责制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落实社会救助各项优惠政策,健全城区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做好生活无着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城区低收入家庭审批、孤儿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5.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年检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做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6.负责制定全区救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承办区应急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负责指导全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措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体指导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区内社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8.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与毗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自检、联检、管理和边界争议纠纷调处以及日常巡检巡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标志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勘界档案的归档、更新和行政区划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9.负责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牌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工作;负责全区门牌编码、审批和发布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街路、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建筑物、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方案的论证、预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区地名信息化和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档案的归档、更新和地名信息统计工作。
10.负责制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落实社会福利企业和福利机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机构资格审批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制定适合本区福利机构和福利企业的行业评定标准并做好相关的年检和评定工作;落实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申报、监管、督查工作。
11.负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工作,依法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移风易俗,加强文明殡葬的宣传工作。
1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措施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培训工作;培育发展社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促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负责推进民政法制建设和信息化工作。
14.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15.指导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6.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克机编发〔2012〕121号),行政编制6人,老龄工作委员会参公编5人、为老服务中心事业编3人、殡葬所事业编3人,共有编制17人。实有工作人员17人,其中女性12人,少数民族11人,分流教师6人。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1、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1至10月,全区发放各类救助资金456.16万元;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救助效率。一是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审批会议、信息沟通、定期会商等制度,进一步推进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年共讨论解决了救助事宜684件;二是进一步完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建立与银行、房产、公安、工商、国地税、保险、证券、车管等部门的信息信息联查机制,确保辖区申请救助家庭信息共联共享,实现精准救助。
强化动态管理,关注思想帮扶。一是按照家庭人员分类,对低保对象实施季度、半年、年度复核,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确保救助对象资格的有效性;二是通过入户宣传及集中宣传,在托底保障中开展感恩教育工作。先后入户宣讲43户,组织开展集中宣讲五期七场次,宣讲内容涉及民族宗教、优生优育、家庭教育等内容,200余人次救助对象参加;三是把社会救助和扶持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实施低保人员创业低保缓退政策,通过“扶一把,送一程”打消低保对象的创业顾虑,提升就业创业的信心和积极性。目前在册低保对象中有2户家庭开始创业、14户成功推荐就业,该16户家庭均在享受创业就业缓退政策。今年截止到11月因稳定就业退保的家庭9户。
救助类别 |
人次 |
资金(万元) |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152户269名 |
109.0042 |
五七工生活补贴 |
3 |
0.78 |
散居孤儿生活补贴 |
1 |
0.6 |
儿童福利生活补贴 |
39 |
2.142 |
艾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贴 |
13 |
8.1 |
临时救助金 |
18 |
5.5 |
医疗救助金 |
520 |
72.0567 |
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 |
28 |
1.4 |
贫困大中专学生学费资助 |
50 |
8.05 |
残疾人生活补贴 |
390 |
25.26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216 |
15.2 |
各类节日慰问金 |
2666 |
201.9 |
低保户各项减免 |
120户 |
5.24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13 |
0.93 |
合计 |
272户4226名 |
|
2、加大社区建设力度,提升社区维稳能力与服务水平(区级重点)
(1)圆满完成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协同两个街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实施,有序推进,15个社区居委会均采取户代表投票站直接选举方式,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居民参选率达95.92%。期间,辖区两个街道还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文艺巡演,开展“去极端化”和社区换届共同宣传,效果较好。
(2)全力推进居规民约修订完善。学习喀什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规民约制定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法律顾问团等,和街道一起指导社区开展居规民约修订工作,先后组织开展推进会、讨论会、交流会等5场次,推动工作落实。目前全区15个社区均已进入契约书签订阶段。
(3)加强社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请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社区社工师及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补贴暂行办法》,激励社区工作人员考取专业资质。举办2016年社工考试考前辅导班,110名考生参加考前培训。2016年有26人考取社工师资格(其中初级25人,中级1人),截止目前全区社工取证人员总数累计达到74人(其中初级59人,中级15人),有45人在社区工作,有10人在社工组织工作。
(4)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目前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已达35家(其中社会团体1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1家),另有9家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今年新增社工联合会、乐龄等3家社工类社会组织,填补了我区社工类社会组织的空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与党组织建设同步,党建工作提质增效工作稳步推进,目前我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全覆盖率已达100%。
(5)探索“四社联动”工作机制。制定了我区试点工作方案,在新河社区成立了社工驿站“四社联动”试点,推进了联动工作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3、培育健康养老服务体系(部门重点)
截止到11月,我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总数已达到7600余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8%。
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在做好传统养老服务基础上,支持广佑医养在区为老服务中心三楼开设专区,对失能、半失能老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目前已完成三方合同签订。
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一是完善居家养老补贴办法,采取刷卡形式,规范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站)活动,提高养老服务场所利用率,截止到目前到日托站参与活动的老人达480多人;二是积极推进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全区80岁以上338名老人提供安全监护、医疗健康咨询、一键呼救、服务咨询、家政服务等便捷的居家养老智能化服务全面提升为老服务水平和质量。
规范养老服务项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分别开展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及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养老服务运作体系。为全区2407名70岁以上老人发放特殊生活补贴286.6万元;为530名七类特殊老人提供1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产品,基本满足了中低收入老人及特殊困难老人群体养老服务不同需求;二是针对辖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采取电话随访、家庭走访、现场查看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截至11月共走访回访250人次;三是为低保、失独、重点优抚对象等33名老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有效的解决困难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及后顾之忧;四是在多方支持下,成立了老年协会。
认真做好区属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及时进行节假日、住院慰问等,顺利接受市属中学退休人员171名。目前,退管站管理的区属退休职工834人。
4、提升双拥、优抚工作水平(提升项目)
目前,全区共有19名重点优抚对象。
落实优抚政策。全年发放各类抚恤优待金3万余元,优待抚恤金发放准确率100% ;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伤残军人等申请相关待遇。
巩固双拥模范城创建成果。先后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对驻区、驻训部队进行2次走访慰问,送去价值27万余元慰问品;利用各类节日,对优抚对象、伤残军人、涉核退役军人等分别开展节日慰问活动;为2名立功受嘉奖的官兵发放奖励金,营造浓厚的拥军爱民氛围。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成2015年度退役士兵人员接受、档案审查和报到登记工作。截止目前,共有10名退伍军人报到,其中1人复学,其余9人在武装部备勤,从事义务维稳工作。
5、区划地名工作规范运行
顺利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阶段性任务。全年新安装街路、门牌共328个;审批注销了0条道路名称;
6、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全年办理结婚登记256对、离婚132对。完成婚姻档案电子化工作任务,共完成1990年至2012年的16861件婚姻档案信息的补录工作。
7、殡葬工作
通过租赁花圈,提倡鲜花祭祀、骨灰安葬等多项措施,促进我区殡葬改革进度。截止10月底,我区共完成121位人员的治丧工作,遗体火化率已达20%。
8、积极做好福彩公益金项目申报
2016年我局共申报福彩公益金项目2个,共争取到福彩公益金37.1余万元。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附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1,417.8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302.74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15.08万元。
2016年度支出总计1,417.8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331.69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86.13万元。
收入、支出总计各减少545.58万元,主要原因是:上级拨付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较上年减少。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302.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74.47万元,占97.83%;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28.26万元,占2.17%。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331.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35.74万元,占47.74%;项目支出695.95万元,占52.26%;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1,417.82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545.58万元,主要原因是:上级拨付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较上年减少。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73.4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95.63%,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5.53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上年度和本年度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8.85万元,占6.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94.60万元,占93.81%。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867.48万元,支出决算为1,273.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46.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地市级拨款未含在年初预算内。
六、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06.3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07.8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398.5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万元,支出决算为0.14万元,完成预算的14%,其中: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14万元,完成预算的14%。
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压缩资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占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14万元,占14%。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支出0.0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0.1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支出0.00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14万元。主要用国内公务接待。2016年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5个、来宾28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增长(下降)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增长(下降)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14万元,下降70.21%。具体原因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增长(下降)的原因主要是:无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增长(下降)的原因主要是:无
3.公务接待费增长(下降)的原因主要是:无
八、其他重要事项情况的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98.51万元,其中:办公费3.82万元,邮电费2.93万元,物业管理费41.71万元,差旅费4.64万元,维修(护)费3.28万元,培训费5.88万元,公务接待费0.14万元,专用材料费42.25万元,劳务费19.79万元,委托业务费263.91万元,工会经费1.61万元,福利费2.0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98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4.56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政府实际采购金额216.8万元,其中:货物采购30.9万元,工程采购3.5万元,服务采购182.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无
(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无
(五)其他情况。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