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白财发【2017】3号文件《关于批复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要求,对本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予以公开,现就本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情况、预算公开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实有人员情况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二)支出情况说明
三、其他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三)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事业、慈善事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事业、慈善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2)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军地工作的协调;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
(3)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以及伤残评定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烈士事迹核实、上报及褒扬工作,负责零散烈士墓及烈士纪念物保护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4)负责制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落实社会救助各项优惠政策,健全城区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做好生活无着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城区低收入家庭审批、孤儿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5)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年检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做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6)负责制定全区救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承办区应急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负责指导全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措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体指导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区内社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8)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与毗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自检、联检、管理和边界争议纠纷调处以及日常巡检巡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标志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勘界档案的归档、更新和行政区划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9)负责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牌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工作;负责全区门牌编码、审批和发布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街路、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建筑物、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方案的论证、预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区地名信息化和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档案的归档、更新和地名信息统计工作。
(10)负责制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落实社会福利企业和福利机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机构资格审批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制定适合本区福利机构和福利企业的行业评定标准并做好相关的年检和评定工作;落实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申报、监管、督查工作。
(11)负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工作,依法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1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措施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培训工作;培育发展社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促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14)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开发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15)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落实全区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落实面向辖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与激励政策。
(16)负责建立覆盖辖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17)负责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对辖区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18)负责受理全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拟订信访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19)负责指导慈善、残联、关心下一代、文明殡葬和老龄工作。
(20)承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归口管理部门
(一)白碱滩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
区残联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挥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区残联由区人民政府领导联系,业务上接受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益,为残疾人服务。
3.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4.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5.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社会保障和服务、权益保障、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6.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事业工作计划,对有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7.开展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募捐、助残活动。
8.指导、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相互交流与合作。
9.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慈善协会机关(红十字会机关、慈善捐助中心)主要职责:
1.按照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福利事业社会化进程;筹划、组织各种慈善和公益事业。
2.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募集和接收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国内外民间组织、个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管理本会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
3.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组织开展帮困助学、助孤、助残和患重大疾病等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实施“温暖工程”和救灾援助等工作。
4.组织发动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并开展多方面慈善活动和社会救助工作,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5.广泛参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其它社会公益援助活动。
6.开展同区内外、国内外慈善团体和社会公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慈善援助活动。
7.负责管理、接收、储运、发放、处理捐赠物资。
8.监督、检查慈善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慈善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审批工作。
9.负责筹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具体工作。
10.负责接受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居民的慈善捐助物资,做好物资储备和慈善捐助管理工作,指导捐助站点的工作。
11.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实有人员情况(实有人员包含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保安、临时聘用人员等)
区民政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4名(含党组书记)。
白碱滩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事业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
白碱滩区慈善协会机关(红十字会机关、慈善捐助中心)事业编制3名,其中:会长由区政府领导兼任,副会长1名,兼秘书长(科级)。
并含有三个参公、5个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参公编制8人;劳动监察大队参公编制3人;老龄办参公编制3人;就业管理局事业编制7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事业编制3人;退休管理站事业编制3人;养老管理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人;殡葬管理所事业编制3人;
现实有人员55人(在职职工47名,劳务派遣人员8名)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2017年总预算收入为2582.03万元,合并单位,无上年对比数据。
(二)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总预算支出为2582.03万元
(一)基本支出986.53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工资福利支出549.8万元,包括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保安、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保缴费。
2、商品和服务支出159.03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及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工会经费、培训费、福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离休人员特需费。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77.7万元,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慰问费、遗属生活补助、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及探亲费。
(二)项目支出1595.5万元,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维修(修缮)、大型会议、专项业务五大类。
1、基本建设0万元。
2、设备购置0万元。
3、维修(修缮)0万元。
4、大型会议0万元。
5、专项业务1595.5万元。
三、其他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财政部门批复我单位“三公”经费预算1.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1.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全区因公出国(境)经费归口区组织部、人事局统一管理,各单位未核定。
2.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1.3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4.7万元,主要原因: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原则,严控“三公”经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全区实行政府购买车辆运输服务来保证部门用车需求,经费归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单位未核定。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本年安排机关运行经费65.9万元,合并单位无上年对比数据。
(三)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本年未安排政府采购资金。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4.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6.上年结余结转: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7. 结转下年: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8.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