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政府预算透明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核对本部门收支项目预算表,支出明细表,现面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实有人员情况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二)支出情况说明
三、其他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三)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拟订并实施园区、区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园区、区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审核园区、区总体规划及园区、区改造方案中安全环保内容。
(2)研究、分析园区、区安全环保工作形势和安全环保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环保产业的政策措施。
(3)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4)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非药品类易制毒企业的备案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5)负责对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审核;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无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缴纳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在职责范围内的培训、考核;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工作和安全环保信息管理工作。
(7)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工作场所(煤矿工作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依法监督检查作业场所有关职业卫生法律、规章和标准的落实;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一般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八)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街道、跨部门、跨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9)负责编制园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10)负责辖区内安全环保违法案件受理及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11)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噪声、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重污染项目名录、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中涉及的相关项目;负责全区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12)指导辖区内生态农业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濒危物种等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对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13)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核定、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管理制度的实施;按权限审批或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
(14)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课题,负责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动全区积极开展争创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争创环境友好型企业工作;指导企业促进清洁生产工作;指导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15)负责园区、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6)承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实有人员情况(实有人员包含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保安、临时聘用人员等)
白碱滩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局下设三个事业编制机构、一个参照公务员编制机构(即:白碱滩区白碱滩区环境监察大队、白碱滩区环境科研监测站、白碱滩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石化园区监察大队)现有机关行政部编制11名,事业编制13名,参公编制3名,实有工作人员26名(其中3名为分流老师,不占编制)。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2017年总预算收入为1362.02万元。合并单位,无上年对比数据。
(二)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总预算支出为1362.02万元。
(一)基本支出449.84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工资福利支出355.89万元,包括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保安、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保缴费。
2.商品和服务支出51.52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及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工会经费、培训费、福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离休人员特需费。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2.43万元,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慰问费、遗属生活补助、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保健品费。
(二)项目支出912.18万元,包括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监察与监测经费、规划编制经费。
1.基本建设0万元。
2.设备购置0万元。
3.维修(修缮)0万元。
4.大型会议0万元。
5.专项业务912.18万元。
三、其他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财政部门批复我单位“三公”经费预算2.0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2.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全区因公出国(境)经费归口区组织部、人事局统一管理,各单位未核定。
2.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2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原则,严控“三公”经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全区实行政府购买车辆运输服务来保证部门用车需求,经费归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单位未核定。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本年安排机关运行经费51.52万元,合并单位无上年对比数据。
(三)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本年未安排政府采购资金。
四、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其他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支出。
基本建设类项目:主要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设备购置类项目:反映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物资等支出。
维修(修缮)类项目:主要是对房屋、办公活动场所或附属设施的小型修缮,以及专业化设备的日常维护。
大型会议类项目:主要是指全市性的一类会议,以及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召开的上级部门安排或委托承办的大型会议。
专项业务类项目:主要是指单位为完成某专项业务工作而安排的项目。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4.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6.上年结余结转: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7. 结转下年: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8.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