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白财发【2017】3号文件《关于批复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要求,对本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予以公开,现就本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情况、预算公开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实有人员情况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二)支出情况说明
三、其他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三)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能。
(2)负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总体设计和组织实施,研究和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3)负责对区属单位及部门的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配套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实施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党内巡察工作;对区委所管领导干部和属地化管理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和对问题的调查处理。
(5)负责组织并指导区属单位开展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工作。
(6)负责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申诉,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7)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廉政(洁)文化建设。
(8)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组织建设工作。
(9)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研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10)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区财政本级及所属部门、政府投资、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等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2)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3)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区监察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14)依法向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15)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6)承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实有人员情况
2016年5月,经市纪委、区编制部门批复,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整合为区监察审计局,与区纪委机关合署办公;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区监察审计局机关共有编制16名,其中行政编制为11名,参公编制5名。下设4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党风政风审计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目前,部门实有在编人数13名,空编3名。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2017年总预算收入为254.36万元,因是新增单位,无上年数据对比。(二)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总预算支出为254.36万元
(一)基本支出224.36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 工资福利支出176.03万元,包括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保安、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保缴费。
2. 商品和服务支出27.30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及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工会经费、培训费、福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离休人员特需费。
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1.03万元,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慰问费、遗属生活补助、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及探亲费。
(二)项目支出 30万元,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维修(修缮)、大型会议、专项业务五大类。
1. 基本建设0万元。
2. 设备购置0万元。
3. 维修(修缮)0万元。
4. 大型会议0万元。
5. 专项业务30万元。
三、其他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财政部门批复我单位“三公”经费预算1.3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1.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1.因公出国(境)经费。全区因公出国(境)经费归口区组织部、人事局统一管理,各单位未核定。
2.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1.3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0.7万元,主要原因: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原则,严控“三公”经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3.5万元,主要原因:全区实行政府购买车辆运输服务来保证部门用车需求,经费归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单位未核定。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本年安排机关运行经费27.3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本年未安排政府采购资金。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4.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6.上年结余结转: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7. 结转下年: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8.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