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白财发【2017】3号文件《关于批复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要求,对本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予以公开,现就本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情况、预算公开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 单位主要职责
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负责执行应由本院执行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和裁定。
3、依法办理赔偿案件。
4、负责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政协委员的提案。
5、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6、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总结审判经验,解答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8、检查本院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法制宣传和廉政教育。
9、负责由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机关及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 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实有人员情况(实有人员包含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保安、临时聘用人员等)
我院人员编制数47,年底在岗职工43人;经区政府同意,长期聘用人员20人。内设机构有行政办公室、政工科、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纪检组(监察室)13个内设机构和1个派出法庭(三平路人民法庭)。
三、2017年总预算收入为 990.43 万元,比2016年预算收入996.62万元,下降6.19万元,原因是项目支出中办公楼物业费下降.
四、2017年总预算支出为 990.43 万元
(一)基本支出 880.43 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比上年847.27万元增加33.16万元,增长3.91%,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方面养老保险缴费支出,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628.31 万元,包括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保安、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保缴费。比上年557.85万元,增加70.46万元,增长12.63%,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方面养老保险缴费支出、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增加。
2、商品和服务支出129.59 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及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工会经费、培训费、福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离休人员特需费。比上年179.15万元,减少49.56万元,减少27.66%,主要原因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办公、邮电、差旅、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等有所减少。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22.53 万元,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慰问费、遗属生活补助、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及探亲费。比上年110.27万元增加12.26万元,增加22.23%,主要是退休生活补及公积金调整方面有所增加.
(二)项目支出 110 万元,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维修(修缮)、大型会议、专项业务五大类。
1、基本建设 0 万元。
2、设备购置 0 万元。
3、维修(修缮)6 万元。维修费用有所增加,是因为办公楼使用年限较长,很多地方需要维修(修缮)
4、大型会议 0 万元。
5、专项业务 104万元。比上年149.35万元减少45.35万元,主要原因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物业管理费用,司机聘用费用方面有所减少。
五、“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财政部门批复我单位“三公”经费预算 14.48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 万元、公务接待费2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2.48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比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33.20万元减少18.72 万元。减少56.38%,主要原因是响应中央节约规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减少。
1.因公出国(境)经费。全区因公出国(境)经费归口区组织部、人事局统一管理,各单位未核定。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安排 2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 0 万元,主要原因: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原则,严控“三公”经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预算14.48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31.20万元下降18.72万元,下降6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2.4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等支出。下降原因主要是: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原则,严控“三公”经费,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情的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中未安排政府采购资金。
2、机关运行经费129.59万元,较上年179.15万元减少49.56万元,下降27.66%,主要原因:我院合理安排预算,严格执行中央的规定节约使用各项资源,杜绝奢侈浪费,在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等主面有所节约。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4.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6.上年结余结转: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7. 结转下年: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8.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