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关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保障我市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市级及各区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努力实现“保”的目标,确保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2018年底前,完成市本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9年底前,完成各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三、整治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四、工作步骤和分工
(一)制定整改方案。各区要在前期专项排查梳理出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基础上,对环境违法问题按照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原则,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各区整改方案于2018年5月28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汇总审核后5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二)开展集中整治。1.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2.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3.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4.建立问题清单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三)强化信息公开。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公开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附件1)。从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展情况(附件2),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
(四)工作总结与检查。各区从2018年4月起,每月23日前将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附件2)报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汇总审核后每月25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各区于2018年12月5日前和2019年12月5日前,分别将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在汇总审核各区年度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核查,并于2018年12月10日前和2019年12月10日前将全市专项行动总结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市、区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农业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可退出农田开展退耕还草或还林工作,面积较大暂不退出的实行科学种植,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杜绝面源污染;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的应急防护设施检查维护工作,建立完善穿越路段的环境应急处置设施。新闻宣传部门要协调做好在当地的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信息定期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调度机制,发布专项行动信息。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水务局不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区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漏报瞒报环境违法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不同情形问责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实行“一源一档”,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