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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新区(白碱滩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7-06-02 10:46     (点击: )

区(直)属各部门:

《高新区(白碱滩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31

 

 

 

 

高新区(白碱滩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为有效促进高新区(白碱滩区)重点产业发展,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引进本地空白型或配套薄弱型的项目投资落户,提升高新区综合实力和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中介机构:一是专业商务机构,如深圳融通招商顾问有限公司等;二是商会组织,如上海新疆商会等商会组织;三是其他有利于我市招商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各类企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释放上下游业务开展产业链招商,或释放相关配套业务开展产业集群招商。

(三)自然人:即国内外公民。

二、工作方式

(一)委托招商。我市作为甲方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自然人作为乙方进行招商引资工作,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任务要求。

(二)主动招商。相关机构、企业、自然人主动自发的协助我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三、奖励标准

(一)引入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对我市产业结构升级、产业布局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以商招商”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且原则上奖励金额不低于50万元;

(二)引入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引入固定资产投资0.2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引入固定资产投资0.10.2亿元(含0.2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奖励条件

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对奖励对象兑现相关奖励政策:克拉玛依市以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高新区(白碱滩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应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且投资项目应当通过竣工验收或实现正常运营。

五、奖励申请

(一)委托招商的机构或自然人,凭委托协议向高新区(白碱滩区)经济产业促进局申请兑现奖励政策;

(二)主动招商的机构或自然人,需由投资主体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证明对项目落户高新区(白碱滩区)发挥了重要作用(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主体认可多个机构或个人的实际作用,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六、其他

高新区(白碱滩区)经济产业促进局负责定期面向社会开展兑现本政策的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资金奖励方案,经审核批准后,负责面向各类资金申报主体作好政策落实兑现及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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