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属各单位、部门:
《高新区(白碱滩区)群众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区八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遵照执行。
白碱滩区 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8日
高新区(白碱滩区)群众举报涉暴恐犯罪
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发现、踊跃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有效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反恐维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白碱滩区)行政区域内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成立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领导涉暴恐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奖励信息线索应主要为涉及暴恐犯罪的线索信息,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并启动计划,实施袭击、劫持暗杀、投毒、爆炸、破坏重要基础设施等涉暴恐犯罪的行动性情报信息线索的,给予20万元—5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与暴恐有关的涉及社会稳定、治安状况、安全生产、宗教领域、社情民意、社会舆情、网络舆情等苗头性、预警性线索及异常情况的,给予1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条 为查处非法宗教活动、暴恐音视频网络(包括手机、QQ、微信、移动存储介质)传播活动提供线索,举报宗教极端思想人员的动态信息(如:地下讲经点、非法念“尼卡”结婚、重点人员未告知非法出境等信息);为查处非法宗教宣传品制作、传播、销售点提供线索;为查处制爆窝点和习武窝点的提供线索的;为查处非法教学经班(点)提供线索的;举报、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八类重(特)大刑事犯罪;给予5000元—10000元奖励。
第九条 提供个人私有、持有、存储涉恐涉爆、宗教极端思想宣传品、音视频等信息线索的;为查处制作、贩卖销售非法宗教服饰提供线索的;举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受到市、区两级党政领导批示性表扬的工作动态信息,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
第十条 提供有私制、私藏、贩卖、非法购买和持有管制刀具、危爆物品线索的;提供经常发表破坏民族团结、煽动仇视、挑起民族对立、影响社会稳定人员信息线索的;提供党员干部、教师、未成年人等参与宗教活动线索的;提供邪教活动线索的,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制止穿戴“吉里巴甫服”、“里切克”、“星月服”、蒙面纱、青年人蓄留大胡须的;提供其它影响社会稳定情报信息,被采用的,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群众发现涉暴恐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拨打举报电话0990-6826417,6919113;
(三)向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十三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涉暴恐犯罪情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由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报请上级政府奖励;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涉暴恐犯罪情报,由公安机关在查证属实后,报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 并于10日内提出奖励或不奖励意见;对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报,由区维稳办查证属实后,于10日内提出奖励或不奖励意见。
第十四条 决定奖励的,以公函的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决定不予奖励的,以公函的形式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告之举报人,并负责解释。举报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予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维稳办审核后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置或者转报有关部门。首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第二十二条 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或者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白碱滩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