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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高新区(白碱滩区)政府督查工作的办法(试行)》面向全区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07-18 16:50     (点击: )

为确保《关于加强高新区(白碱滩区)政府督查工作的办法(试行)》有理有据、切实可行,现面向全区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反馈至高新区(白碱滩区)政府办公室,电话(传真):0990-6923799,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7月25日。

 

关于加强高新区(白碱滩区)政府督查工作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实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新政办发[2015]161号)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区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政府党组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区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督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查立项。围绕政府重点工作,选准督查方向,制定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呈报领导同志审批后,及时拟定督查方案,进行任务分解立项,按照“可分解、可量化、可督查”原则,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下发《督查通知》,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

(二)开展督查。区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任务的时限要求,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跟踪督查。督查工作采用书面督查、会议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符合工作需要的其他方式。同时,建立督查台帐,及时将督查工作进展情况记入台账。

(三)综合报告。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督查事项,按期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不能按期办结上报办理情况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办理情况报告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在此基础上,区政府督查室要整理和汇总形成督查报告,包括督查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督查建议等内容;督查报告审定后,呈报领导同志批示。对经领导同志审定的督查报告,要向承办单位通报,并传达领导同志批示精神。

(四)整改落实。区政府督查室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通报督查情况的同时,应根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整改情况,应进行核查,并向领导同志报告。结合督查和整改工作情况,可向承办单位进一步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问题解决和任务完成,并要求承办单位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确保督查事项真正落到落实。对需要继续进行整改落实的事项,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要求。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督查室应梳理汇总与督查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移交。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高新区(白碱滩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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