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克拉玛依高新区(白碱滩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办法》有理有据、切实可行,现面向全区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反馈至高新区(白碱滩区)经济产业促进局,电话(传真):0990-6923936,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5月24日。
高新区(白碱滩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为有效促进高新区(白碱滩区)重点产业发展,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引进本地空白型或配套薄弱型的项目投资落户,提升高新区综合实力和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新区(白碱滩区)的招商引资制度,切实推进高新区(白碱滩区)的经济发展,结合高新区(白碱滩区)经济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中介机构:一是专业商务机构,如深圳融通招商顾问有限公司等;二是商会组织,如上海新疆商会等商会组织;三是其他有利于我市招商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各类企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释放上下游业务开展产业链招商,或释放相关配套业务开展产业集群招商。
(三)自然人:即国内外公民。
二、工作方式
(一)委托招商。我市作为甲方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自然人作为乙方进行招商引资工作,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任务要求。
(二)主动招商。相关机构、企业、自然人主动自发的协助我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三、奖励标准
(一)引入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对我市产业结构升级、产业布局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以商招商”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且原则上奖励金额不低于50万元;
(二)引入固定资产投资1至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引入固定资产投资0.2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引入固定资产投资0.1至0.2亿元(含0.2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奖励条件
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对奖励对象兑现相关奖励政策:克拉玛依市以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高新区(白碱滩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应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且投资项目应当通过竣工验收或实现正常运营。
五、奖励申请
(一)委托招商的机构或自然人,凭委托协议向高新区(白碱滩区)经济产业促进局申请兑现奖励政策;
(二)主动招商的机构或自然人,需由投资主体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证明对项目落户高新区(白碱滩区)发挥了重要作用(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主体认可多个机构或个人的实际作用,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高新区(白碱滩区)经济产业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