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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碱滩区中小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面向全区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02-23 16:24     (点击: )

为确保《白碱滩区中小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理有据、切实可行,现面向全区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反馈至高新区(白碱滩区)教育局,电话(传真):0990-6982704,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3月2日。

 

 

白碱滩区中小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雇员制”管理,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下放中小学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新克党办发〔2016〕4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中小学及其使用的“雇员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雇员制”人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的前提下,学校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  “雇员制”主要是在满足学校用人需求基础上,解决学校优质师资短缺和特殊、骨干、高端人才招聘难的问题。

第四条 “雇员制”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符合学校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愿意履行岗位职责、义务;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学校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提出“雇员制”人员使用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核汇总,确定学校“雇员制”人员数额,并报区人事局备案后,由各学校自行组织实施。

区教育局对招聘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区人事局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雇员制”人员招聘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新人发〔2004〕69号)的相关程序,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取。

第七条  “雇员制”人员由所在学校、教育局及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按岗定责,与在编人员同岗同责。

第八条  学校、人才服务机构、“雇员制”人员应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同期限由学校根据岗位任务确定,可以规定试用期。

  第十条 合同期满及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双方愿意续签的,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雇员制”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雇员制”人员、学校、人才服务机构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其权益保护和补偿标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雇员制”人员、学校、人才服务机构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向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雇员制”人员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制定,并经教育局审核后,由所在学校具体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续签和解除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雇员制”人员的职称评审,按照克拉玛依市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雇员制”人员可实行不低于同类正式在编教师的协议工资,其它待遇按同类正式在编教师执行。鼓励学校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按质取酬、按贡献分配。

第十八条  “雇员制”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财政局以学年为单位,核拨“雇员制”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所需经费总量。学校可在核定的“雇员制”人员限额内,动态使用。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较高、表现突出、特别优秀的“雇员制”人员,根据自治区批准的入编计划,通过综合考试考核,可以纳入编制内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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